保险公司维权案件
这是对用电情况的专业数据分析,很不错。
鼓励不同企业的跨界合作,促进企业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围绕能源互联网进行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更多地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带动中小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建立我国基础设施智能化、生产消费互动化、信息流动充分化的新型能源体系,建立能源市场体系,推动能源科技创新变革,带动能源关联产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
研发高效储能装置,与风电、光伏发电机组容量相匹配,支持充放电状态的迅速切换,确保并网系统的安全稳定已成为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关键;通过研究和探索,将不同容量的储能系统卓有成效地应用于电力系统发、输、变、配、用电各个环节,实现分布式储能和大规模储能同时并存。引导每一个家庭都变成能源的消费者和供应者,同时加强新能源与互联网技术的高度融合,实现互联网思维的逐步融入,强化新能源互联网与移动储能装置的对接,推动耗能设备最终成为三网融合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户可以根据当前的能源供应形势调整用能策略。响应售电放开和节能的趋势,促进能源综合利用,将节约下来的电量进行交易,使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电源成为售电主体,同时凸显电动汽车反售电的特性,加强多样化的电力供给和需求、多样化的生产方和需求方的协调。
加强能源资产服务,包括能源资产的代理运营服务、能源资产的开发和交易、能源资产证券化的互联网金融、能源资产的电子商务。依托各项先进技术,通过以信息为中心、互联网为模型的新一代能源基础设施构架与建设,实现信息流与能量流的深度融合,实现不同能源之间及能源与消费者之间的协同互动,达到能源综合高效利用。电力监管改革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和出发点各不相同。
引入针对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分享机制(CESS)。配电监管政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对配电行业和企业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配电监管政策变化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电力行业发展相适应。消费者则期望用最低的费用获得充足、稳定的电力供应。若配电公司在某一监管年度资本性支出减少,从而在该监管期发生了效率提升,那么其在该年度的支出减少量将留转5年(与监管周期相同),配电公司在接下来的5年里依然可得到效率提升带来的收益,相反若该监管期效率下降,超出的支出也会对未来支出的补偿造成影响。
配电网络资产除了提供受监管的配电服务外,也可以用于其他竞争性业务,这样的资产被定义为共享资产。通货膨胀调整:在RAB的滚动模型中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因素。
澳大利亚配电监管政策最新变化及特点2014年,澳大利亚能源监管机构公布了《更优监管政策》框架性文件,将配电监管机制由价格上限制改为收入上限制,修改了计算配电企业最大允许收入的一些计算方法和参数,并引入了新的激励和审查机制。一个是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AEMC),负责包括配电监管法规在内的全国性电力法规的制定;另一个是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委员会(AER),负责在国家层面上对包括配电在内的电力行业各环节进行监管,并负责相关法规、条例的执行工作。引入共享资产分担规则,意味着配电公司不再享受利用监管资产进行非监管业务而得到额外收益,体现了对用户的公平原则,是对配电公司收入更精确地计算。同时,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敦促企业持续降本增效,将消费者成本增长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引入共享资产分担规则。资产处置:退出运行的老旧设备和故障设备的价值,要从RAB中扣除。在两个电力市场中,配电业务的上游电源和下游售电都是开放和自由竞争的,而两家垂直一体化公司中的配电上游电源和下游售电仍有固定对象。打破电力企业的垄断地位一直是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输配电企业拥有线网的天然垄断性质是不争的事实。
激励与调整项:一是服务目标绩效激励机制(SPTIS),通过将配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电能质量指标等绩效指标与标准值的对比,进行奖惩;二是效率收益分担机制(EBSS),让配电公司与用户共享效率提升实现的增收或承担效率下降所致的损失;三是需求管理激励机制(DMIS),配电企业研发和应用需求管理新技术的费用,以及由于需求侧管理间接使用电量下降导致配电公司实际收入降低的损失,可纳入监管收入回收。在更优监管政策下,如果共享资产非监管收入高于监管收入的1%,相应收入将被扣减,最高扣减金额为监管收入的10%。
2005年,澳大利亚在国家层面成立两个新的监管机构对电力监管职能进行全面整合。在某监管期内,如果一家配电企业的对标结果明显差于其他配电公司,这家公司在本监管期期末申请下一监管周期收入时,监管机构会将这家公司与对标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部分直接从配电公司提交的收入申请建议中减掉。
加权平均价格上限通过最大允许收入和预测配送电量进行计算:加权平均价格上限=最大允许收入/预测配送电量配电公司监管期内每一年的预期收入需求采用构件模型(Building Block Model)和资产基础滚动模型(Roll Forward Model)计算。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条件都不同,因此没有可以完全照搬的改革模式。澳大利亚配电监管政策演变的启示第一,监管改革必须适应国情实际。《更优监管政策》的特点《更优监管政策》是顺应澳大利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产物,强调配电企业要为消费者长远利益考虑而对配电网络进行有效投资和运营。在预测折旧额时还要考虑预测资本性支出以及通货膨胀影响。在现有监管政策下,只要一个配电资产是监管资产,则该资产是监管资产基数的一部分,可以享受相应的监管回报。
澳大利亚现有配电监管机制目前澳大利亚的配电采用加权平均价格上限制,即在满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配电价格体系的加权平均值不能超过监管机构核定的上限。《更优监管政策》将加权平均价格上限制调整为收入上限制,组成配电企业收入的收入构建模型中各组成部分不变,配电公司的实际收入以监管机构批复的最大允许收入为限,与配电公司的实际配电量脱离了关系。
在此之前,澳大利亚并没有成立全国性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职能分散于联邦和州政府或领地政府下设的各级机构。《更优监管政策》带来的新变化由价格上限制改为收入上限制。
年度期末RAB=年度期初RAB+年度资本性支出+通胀调整-折旧-资产处置年度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配电网的扩建、老旧设备的更新改造、与配电业务相关的支持系统投入等。资本性支出事后审查机制的引入,意味着配电企业必须更加审慎、高效地进行必要的投资,从而间接抑制消费者的用电成本。
对资本性支出进行更严格的事后审查。1994年,维多利亚州率先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试点并取得成功后,其他各州也陆续推进电力市场化。监管机构将对已完成资本性支出进行事后审查,如果出现超支情况,且监管机构认为部分或全部超支是无效率支出,将无法计入下一监管期的资产基数,即意味着超支部分由配电企业自行承担。经过一系列改革,以前的垂直一体化管理体制改变为发、输、配、售电全面分开,发电采用竞价上网,售电端通过市场竞争售电,输配电网络实行政府定价、公司运营的监管体制。
电力企业的投资者希望电力企业有良好的收益,取得最大程度的投资回报。通货膨胀水平的预测采用央行的通货膨胀预测数据。
在监管期的最后一年,配电公司预测未来五年的资本性支出、通货膨胀、监管折旧和资产处置情况,目的是为了计算下一监管期的最大允许收入。税务补偿:在配电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各级政府收缴的各类税费被视作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可以通过收入机制得到补偿。
1991年,澳大利亚成立临时的国家电网管理委员会(NGMC),对多个州的电力工业进行结构性重组改革,为建立全国性跨区电力市场创造了基础条件。由于配电网络区域分布的特点,配电企业都在各自的服务范围内占有垄断地位,因此本身是没有竞争的,监管机构将不同配电企业进行对标,并对对标结果差的企业进行惩罚,实质上是使配电企业之间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
澳大利亚配电监管政策的历史演进从时间顺序上看,澳大利亚配电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革:第一阶段是1991~1993年,特点是电力工业结构性重组。最终,澳大利亚形成了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和西澳大利亚电力市场(WAEM),另外还有Northern Territory和Horizon Powerfranchise两家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对对标结果差的企业进行惩罚。《更优监管政策》最早于2016年在维多利亚州的配电公司率先应用。
在电力供应不足时,配电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促进配电基础设施规模的增加,这个阶段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各国配电业务都由政府直接管理,在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内部,集中力量推动规模壮大;在电力供应量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后,监管开始通过政策规范并引导配电企业提高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行更合理的资源分配;在全球气候变暖、环境状况日趋恶劣、资源逐渐枯竭的当下,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很多国家开始调整政策,以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绿色和可持续发展。1991年以前,澳大利亚各州都有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配电业务为各公司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
NEM最初覆盖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南澳和首都领地五个行政区。澳大利亚监管通过对不同配电企业进行对标,并依据对标结果对企业进行奖惩,有效地创造出配电企业之间竞争关系。
资产基础滚动模型即本监管期末RAB(Closing RAB)是以本监管期初的RAB(Opening RAB)为起点,通过核算本监管期内影响RAB的各项增减因素得到的。第三阶段是2000年至今,特点是构建新的监管体系。